(1)乙方享有参与学校办学、 教育 教学、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等方
面的权利。
(2)乙方每月有权获得由甲方支付的工资(含甲方为乙方缴付的三金: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金 ) 元。
(3)乙方接受甲方根据内部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进行的考核。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享受甲方正式教职工一半的节日补贴。
(4)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必须由个人向相关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乙方患病、因公导致负伤、致残的医药、
住院费用,由乙方向 社保 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报销,甲
方不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乙方因公负伤、致残治疗期间,享受
甲方发给的基本工资。乙方非因公导致负伤、致残的医药、住院费用及
其它一切责任,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
(5)乙方在招生奖励等方面享受与甲方教职工同等的待遇。
(6)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
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可按规定予以
处理。
(7)乙方事、病、婚、 丧假 ,必须执行由甲方制定的《山丹培黎学校
教职工考勤办法》。
(7)乙方必须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乙方要忠于职守,服从领
导,团结同志,关爱学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维护甲方声誉. (8)、乙
方在受聘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辞职 ;不得再兼任有报酬性的其它职业.
第四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因无法抗拒的非人为因素等特殊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终止本合同.
(1)在聘用期间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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