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数据安全法》的要求,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
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3重点保护。实践中,重要数据目录仍然未确定,目前可以参考的是《重要数据识别规则(征求意见稿)》,在描述重要数据识别因素时, 侧重于从后果角度,而不是从数据类型角度。
《办法》规定应当申报的情形
1、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3、自上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0 万人个人信息或者 1 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4、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