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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制定本规定。
一、库房内严禁吸烟、用火。
二、储存易燃物品库房的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三、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四、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架,货架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
一般不应少于 1.2 米。
五、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
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六、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
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七、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
应当存放到观察区,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八、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
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事先必须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
取安全措施,调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现场监护,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
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九、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
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
保管或及时处理。
十、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
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
的接地装置。
十一、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果需要安装电器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电
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十二、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
电器照明设备。
十三、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都应当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
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应当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
禁在库房闷顶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