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
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
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
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
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
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
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
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
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
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
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
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
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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