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3
温湿度自动监测
第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
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在储存药品的仓库中和运输冷
藏、冷冻药品的设备中配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
称系统)。系统应当对药品储存过程的温湿度状况和冷藏
冷冻药品运输过程的温度状况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和记录,
有效防范储存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
风险,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二条 系统由测点终端、管理主机、不间断电源以及
相关软件等组成。各测点终端能够对周边环境温湿度进行
数据的实时采集、传送和报警;管理主机能够对各测点终
端监测的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和记录,并具备发生异常情
况时的报警管理功能。
第三条 系统温湿度数据的测定值应当按照《规范》第
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设定。
系统应当自动生成温湿度监测记录,内容包括温度值、
湿度值、日期、时间、测点位置、库区或运输工具类别等。
第四条 系统温湿度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