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单
一、申报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以及公安部令第 120 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
八条的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 营业前,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二、申报范围
a)宾馆、旅馆; b)饭店、酒店等餐饮场所; c)商场、市场、集贸市场; d)客运车站候
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e)体育场馆、会堂; f)公共娱乐场所; g)其
他需要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公众聚集场所。
三、申报资料
我们在受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时, 将查验下列资料, 请
您按照下列所列资料要求整理齐全。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
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筑面积小于 300 平方米或工程投资低于 30 万元等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
程,可不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但应当提交
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原则上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 简易装修的
可以提供符合方位标识、比例关系等相关制图要求的图纸,并经业主、制图单位签章) 、消
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 出厂合格
证。
所需表格可在“南京消防网” “表格下载”内下载。
四、办理程序
详细见附件
五、办案时间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
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