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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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venue Recognition US GAAP Translation
1-1. 会计定义概述
只有当收入实现时或者收入可以实现并能取得相关利益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般情况下, 只有
当以下条件同时得到满足时才可确认收入: (SAB No. 101 & 104):
1. 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销售约定存在;
2. 货物已经交付或者劳务已经提供;
3. 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商品价格是固定的或者是可以确定的;
4. 可以合理确信能够收到货款。
有些收入约定包含有多个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
在一般情况下, 企业应该在交易完成时确认收入, 并根据可能收不回来的金额按适当比例计
提坏帐准备。但若买方拥有退回货物的权利时,卖方只能按照一定的标准确认销售收入。
供应商可能会偶尔地或持续地给予其顾客各种各样的优惠(促销),诸如:折扣、礼券、回
扣、 "免费 "的产品或服务等(紧急问题工作组 01- 9《卖方给予买方回报的会计处理》)。
顾客可以是直接的, 也可以是间接的。 例如, 供应商销售货物给分销商, 分销商再将该货物
销售给零售商。紧急问题工作组 01-9 还涵盖了制造商给零售商或分销商的顾客促销奖励,
诸如:折扣、礼券、回扣、 "免费 "的产品或服务以及各项其他安排如展位费、协作广告等。
当销售退回权利存在时的收入确认
当顾客有销售退回权时, 卖方应该按估计的退回金额减少收入和销售成本的确认, 并且要相
应预提销售退回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 企业可能允许顾客在销售以后的某一段时间内通过退
货而取得退款、信贷、调换产品等。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所有权实质上并未转移给买方,
因此,销售并没有完成,收入一般也就不能确认。当然,当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即使存在
销售退回,企业也可以在销售时便确认收入:
1. 卖方给买方的销售价格在销售发生时实质上是固定的或者是可确定的;
2. 买方已经支付了货款或者有义务支付货款给卖方, 且该义务并不取决于买方是否将所买
商品重新卖出;
3. 买方支付价款给卖方的义务不会因货物被盗、损失或者毁损而改变;
4. 交易对于买方具有实质性经济意义 (而非是卖方出于确认销售收入的目的而发生的形式
上的交易);
5. 卖方没有任何义务帮助买方将货物重新卖出;
6. 退货的金额可以被可靠的估计。 (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48 号, par. 6) 。
有些情况下, 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须在所有的货款都已支付后方能转移给买方。 但有时为了保
障卖方对于商品的利益, 交易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可在买方全部付清货款之前确认销售
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时间应该是能够保障其利益的最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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