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样安全管理制度
(草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采样管理工作, 对采样工作进行统一组织、 协调、指
导、监督和检查,为保证采样工作安全,提高质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炼化公司各种样品采样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章 生产厂(装置)职责
第三条 化验人员采样时 , 装置人员必须与化验人员共同进行采样操作。 当
装置发生异常事件和情况时, 应及时通知化验部门, 以免化验人员误入危险区域。
第四条 采样地点要有安全出入的通道, 符合要求的照明、 通风条件。 装置
区、罐区操作人员应及时清理平台、贮罐梯子上的冰雪 、杂物 。
第五条 装置馏出口采样点要有明显的标识牌,以便采样人员识别。
第六条 酸性水、 硫磺回收装置采样, 重质高温易燃样品及催化剂采样, 由
装置人员操作采样。
第七条 用火分析的采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
第八条 对于带压管线及容器内的气体样品应说明主要组分名称。 如各种气
体置换时分析 O2、H2 、N2、总烃等。
第九条 非固定地点及非检验计划化验分析采样,由装置人员采样。
第十条 当泵送灌装、 循环或搅拌等工作过程中, 禁止进行采样。 在设备停
止工作后,静置 30 分钟后装置、储运部门才能通知进行采样操作。对槽车的静
置时间为 2 分钟。
第十一条 采样时应随时限制流出总量和流速。 采样过程中的废液由装置人
员负责处理, 采样结束后由装置人员负责采样阀关闭情况的确认后, 方可离开现
场。
第十二条 任何采样设施、部件的维护保养、日常巡检工作由装置人员负责。
任何采样设施、部件发生泄漏或冻凝, 应由该处操作人员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章 化验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化验人员要完全了解样品的危险性及预防措施。 并受过使用安全
设施的训练,包括灭火器、防毒设施和防护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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