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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合同多重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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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合同多重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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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 BT
建设移交的意思。
建设-移交合同〔以下简称 BT 合同:是指国家职能部门与投资商签订的建设基础
设施工程,工程建成后,投资商将该工程移交给政府;政府创造条件让投资商实施
其它项目以便收回投资和利润,或根据 BT 合同规定对投资商进行结算的投资形
式。
二.
浅谈 BT 合同的几个问题
BT 是英文 Build〔建设和 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
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
一种融资模式。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
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
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
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 BT 投资合同,投资方
组建 BT 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回购方职能,对项目进行融
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项目竣工后,按 BT 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
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
融资和建设费用。政府在 BT 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 BT 投资项
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
力,是 BT 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
一、实施 BT 融资模式的依据有:
1.、《中华人民 XX 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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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
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中华人民 XX 国建设部[2003]30 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
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
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回购方的要求按
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
<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二、BT 合同回购方关注的问题
1、投资人的自有资金问题。
投资人的投融资能力事关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必须严格
控制项目的投融资风险,建立风险预防机制,因此规范项目公司自有
资金的问题就显得极为重要。《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
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 号明确规定了投资项目资本金的
具体比例,同时各个省市也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XX 市 20XX 基
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指南》中规定投资主体"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
资的 30%,其余建设资金须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BT
项目中,投资人往往以投资总额 30%的资金投入作为新设项目公司的
注册资本金。因此,为有效规避风险,可以结合投资人的资金实力做出
如下限制性约定:如果投资人实力较强,资信状况良好,并且项目投资
总额数额巨大,为有效利用资金,避免资金的闲置,在现行公司法许可
的情形下允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但应明确约定分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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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时间,并严格约定投资人未能按时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违约责
任;如果投资人资金实力一般,或者不了解其具体的资信状况,为有效
防止"烂尾合同"的出现,应以项目公司资本金全部按期足额到位作为
BT 合同生效条件之一或作为 BT 合同回购方方终止合同的条件之一。
2、建设资金共管账户问题。
在部分 BT 合同中存在这样的约定:建设资金共管账户的设
立由回购方方、项目公司及商业银行共同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建
设资金共管账户涉及两个问题: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的监管及建设期利
息的计算。在这类合同中,为了确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的按约定执行,
即建设资金按时足额投入并专门使用于该 BT 项目,每笔项目公司的
建设资金的进入和划出都需要经过回购方和账户所在商业银行的共
同监管。通过建设资金共管账户,回购方可以随时了解项目建设资金
的存量及使用情况,进而掌控项目的投融资进度及工程实施进度。
目前,绝大部分投资人都需要融资,投资人自有全部投资总
额资金的情况极少。因此,作为对投资人融资支出的补偿,回购方会向
投资人支付建设期利息,一般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定期限的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建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则是以经回购方和项目公司
双方共同确认的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约定的每笔建设资金实际进入到
建设资金共管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各笔建设资金的利息,计息期间一
般是到回购期开始之前终止。因此,建设资金共管账户可以作为计算
建设期利息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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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
回购方经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程序,确定了具备投资能
力的投资人,并与其签订 BT 合同,之后,投资人将成立项目公司运作
该项目,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回购方是与项目公司合作。但投资人会基
于种种原因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后,导致通过招投标或竞
争性谈判所确定的投资人已经发生了改变,有损于回购方的信赖利益,
也带来了合同继续履行的新风险。因此,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必要
进行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应要求项目公司的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
不会转让股权,但此种模式缺乏有效约束,即使出现股东转让股权的
情形回购方方亦无可奈何。最好是将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列入到投
资人的义务中,并明确其违约责任。
在实际谈判过程中,投资人往往会坚持股权转让的权利,对
于回购方而言,应至少坚持在进入回购期后并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
投资人不得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因为,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才
进入回购期,并且项目公司的缺陷责任期已经结束,在此种情况下回
购方的风险已大大减小。
4、投资人融资担保的问题。
1、项目公司在项目资产上设立担保。
项目公司融资时,可能会以项目资产作为担保财产。项目资产
范围比较宽泛,既包括了一些实体工程,也有一些配套的附属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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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项目资产作为担保财产融资,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形,即回购方按
时足额的偿还回购价款,但是项目公司违反了融资贷款合同的约定拖
欠银行的贷款,在此种情况下银行为维护己方权利会实现担保权,回
购方回购的资产就是不完全的项目资产了。因此,应严禁项目公司以
项目资产作为融资担保。
2、关于项目公司以回购方提供的回购担保权益为融资贷款银行设立
新的担保问题。
在签订 BT 合同时,为保证项目公司的权利,往往会要求回购
方提供回购担保。例如在北京某地铁 BT 工程项目中,回购担保的形式,
是以北京某基础设施投资作为回购方的保证人。另外一种形式,就是
回购方提供某地块的土地一级开发收益的质押,作为回购担保,此种
情形下该地块的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往往是第三方须与项目公司签订
质押合同。
项目公司出于融资的需要,会提出以回购方提供的回购担保权
益为融资贷款银行设立新的担保,譬如回购方的回购保证人,作为项
目公司的保证人,为项目公司融资提供保证;又譬如项目公司将回购
方提供的回购质押担保进行转质押,作为项目公司融资的担保等等,
此种情形下,会给回购方带来一些风险,故在合同谈判方案的设计和
前期对项目公司的尽职调查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5、设计与监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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