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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年度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工作报告一般是在总经理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
告通过的基础上制作而成,故其内容与格式基本一致,如果子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合并召开,可略去成文的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报告和财务经理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
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应至少在召开前 15 日报送战略发展部
审核,召开前 10 日通知董事及其他与会人员,召开前 7 日将正式定稿
文件送达董事。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可根据《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
自身情况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一经通过,应报送战
略发展部备案。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为便于子公司、子公司董事会与战略发展部和其他有关
决策机构的及时沟通,规范子公司运作,提高效率,子公司董事会应
设立董事会秘书,应由子公司副总经理或财务经理等兼任。小规模的
子公司可以不单独设立董事会秘书,但应指定固定联系人与战略发展
部保持经常联系。
第十五 条子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准备和递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文件;
2、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会议文件和记
录的保管;
3、保证公司信息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地向本公司董事、监事、
.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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