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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三级复核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执业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依据《会计师事
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执业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我所执业质量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其流
程为:项目组复核——部门复核——事务所复核。
一、复核的总体性要求
1、复核的范围
(1)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2)检查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是否正确;
(3)复核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不恬当;
(4)检查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了适当
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的执行情况;
(5)复核执业人员所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是
否存在偏差;
(6)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7)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
结论;
(8)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情况。
(9)检查审计日记、审计总结是否完整并能反映其工作轨迹。
部门负责人应当全面复核执业报告,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
体情况进行重点复核,但不能减轻其复核责任。
2、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的复核程序
一般项目的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由项目经理编制,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规模较大的项目,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由项目经理编制,部门负责人复核,
副主任会计师或主任会计师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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