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是西安市为规范城市集中供热行为,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权益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明确了城市集中供热的定义,即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或热交换站向用户提供有偿供热服务的行为。供热管理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主导,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确保供热工作的有序进行。条例还强调了城市集中供热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多元投资。
在规划和建设方面,条例要求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编制并报批。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项目需符合规划,经审批后才能办理其他建设手续。供热企业必须在指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此外,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符合节能、分户计量的标准,未实现分户计量的旧系统应逐步改造。
条例还规定了供热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资料备案制度,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收的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在供热和用热环节,条例推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经营权通过招标确定,供热企业需取得经营许可证。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对供热企业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可取消其经营权。供用热双方需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供热企业应按合同供热,遇到紧急情况需停热时,需及时通知并报告。供热设施的检修、充水试压需提前通知,同时供热企业应设立服务标准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服务质量。
在采暖期管理上,规定了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为法定采暖期,但可根据气候变化和实际需求调整。条例鼓励采用新技术,根据供暖气象指数灵活调整供热日期,以提高供热效率和用户体验。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旨在通过法规手段,促进城市供热的高效、环保和公平,保障居民冬季取暖的需求,同时也推动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严格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对供热企业的监管和服务质量要求,条例旨在构建一个可持续的、用户满意的集中供热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