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管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是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了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强化执法监督,保障当事人和民警合法权益,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该规定详细阐述了执法记录仪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中的应用、管理责任、设备维护、资料管理和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1. 执法记录仪的定义和功能:执法记录仪是一种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用于记录民警的执法过程,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2. 使用规定:民警在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时,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以记录考试过程和相关证据。同时,驾管所会指定专人监督检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管理和利用其记录的声像资料。
3. 设备管理和维护:执法记录仪作为单警装备,实行集中存放、统一保管。民警在上岗前需检查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电量充足,内存充足,时间准确。下班后,需将设备充电并导入声像资料。
4. 资料管理: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自动导入、分类、管理信息,自动清除过期数据,提高工作效率。资料管理遵循“专人专用,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原始声像资料不得擅自修改。
5. 执法操作:执法过程必须全程记录,未按规定开启设备或无记录导致投诉的,按有效投诉处理。记录仪通常佩戴在左肩或左胸,特殊情况可手持或固定在特定位置。现场执法应重点摄录关键证据、当事人言行和谈话内容。
6. 设备使用限制:禁止非工作时间擅自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能与互联网或其他无关设备连接。
7. 存储期限:未标记的声像资料保存3个月,标记过的保存6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需备份,保存期限与对应案卷相同。特定情况下(如投诉、复杂案件等),需长期保存声像资料。
8. 考核与责任:实施三级考核制度,科室负责人负首要责任,建立月度抽检通报制度。若出现不按规定使用、记录、保管设备或泄露记录内容等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这份规定旨在确保执法公正、透明,通过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升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质量和效率,同时保障公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