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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六个月 )。
82.承销金额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承销团成员超过 (10)家可设 2~3 副主承销
商。
83.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适当延长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
超过(一个月 )。84.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通知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发出获准发行新股的公告。
85.审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及其所在的事务所签
字盖章。
86.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
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的要求制作申请文
件。
87.当注册会计师出具 (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
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88.如果拟上市公司不能作出盈利预测,则应 (在发行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
要位置作出风险警示 )。
89.(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 )依法审核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90.发审委委员为 (25)名,设会议召集人 (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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