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公司在解散后应依法进行清算(除公司归并或分立外),当公司发生破产缘故时,那么应依
法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属立法上的边缘问题,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需
要在理论上和实务中研究探讨。
一、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衔接的缘故及条件
公司清算分为一般清算(即自行清算)和专门清算(又称强制清算)。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
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别离适用于资产、债务情形不同的公司。公司解散后至清算完毕前,发觉公
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便发生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这种程序的衔接具有以下特点:
一、两种程序的衔接具有法定性。这体此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
规定中,申请破产是清算组等清算义务人的法概念务。
二、程序的衔接具有应然性。解散后的公司应依法清算,以最终实现公司主体的消灭。清算
中的公司发生破产缘故时,为公正实现清算之目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必需与破产程序相衔接,
这是法理上的要求,不因立法上的欠缺或实践操作上的困难而否定其应然性。
实现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需要知足必然的条件。我国破产法在破产程序启动上实行申
请主义,须由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方能受理破产案件。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对解散后进入
清算程序而又发生破产缘故的公司,破产申请主体主若是债权人和清算义务人,其中后者以清算
组为主。但如果是清算组怠于履行法定申请破产之义务,而债权人考虑个别清偿可能比破产清算
受偿更多,均不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无法受理破产案件,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便会显现障
碍。
二、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衔接障碍之解决
(一)清算义务人申请破产障碍的解决途径
在专门清算程序中,尽管专门清算有法院公权利介入,可是这种公权利所产生的强制性仅限
于强制公司依法进行清算,而不能产生依职权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法律成效,不然将违抗破产
申请主义之立法规定。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说明二、破产法均未规定负有清算责任者如清算组不
依法申请破产应如何处置,又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因此,要实现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第一必需解决清算组不依法申请破产的问题。
在程序的衔接方面,笔者以为,在专门清算中,能够考虑依照公司法司法说明二的规定,在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时将中介机构包括在内,并给予该中介机构有代表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的权
利。一般清算中的障碍只能通过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