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
务,其信息从付款清算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收款清算行;
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
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网银中心,是指负责在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
信息,并对支付类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
第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借记支付业
务,其信息从收款清算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
付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
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第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第三方支付业
务,其信息从第三方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
付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经网银中心转发收款
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
差后分别通知第三方机构、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直
接接入银行机构和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账户信息查询
业务,其信息从查询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被查询机构;
被查询机构实时将查询结果按原路径返回至查询机构。
本办法所称查询机构,是指根据查询人委托通过网上支
付跨行清算系统发起账户信息查询请求的系统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被查询机构,是指接收网银中心转发的
账户信息查询请求,并返回查询结果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