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
实国控空气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
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异常预警处
置,建立监测数据互联共享机制,配合做好国控空气站档案
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省控空气站的统一规划、
站点设置;制订省控空气站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
查,负责组织省控空气站运行管理考核;督促各地做好国控、
省控空气站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第六条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负责空气站管理工作。
(一)负责组织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做好国控空气站
基础条件保障和省控空气站的运行维护。其中,国控基础条
件包括站房主体、电路、空调设备、网络通讯设备、防雷装
置、消防设备、安全防盗设施、采样构筑物、管路以及出入
道路的维护;
(二)负责对省控空气站实行统一技术指导,制订空气站
运行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管理细则,组织实施空气站的质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