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可以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
10 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保监会认可的其他
资金投资银行股权,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托投资银行
股权。
2、2008 年 1 月 16 日,原银监会与原保监会签署《关
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明
确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
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相互投资试点。
3、2009 年 11 月 5 日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
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银监发( 2009)98 号),
在银保代理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股权投资试点,推动银行
和保险业开展深层次合作。
二、保险资管行业的六大特征
(一)政策维度:“ 1+3”政策框架已基本齐备,政策
导向上鼓励倾向明显
1、2020 年 9 月 11 日(周五),银保监会发布《组合
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三份《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加上 2020 年 3 月 25 日发布的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2019 年 11 月 23
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意味着保险资管行业的政策文件已
经基本完备,即上述的“ 1+3”政策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