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种方式:
5.1 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
5.2 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按一
定浮动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择其一)确定为月利率,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 )如遇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 为基础按
上述浮动方式和比例调整。
每季末结息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如有调整,于利率重新定价日之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 计算。
5.3 其他方式:(注: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 )
5.4 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 30 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
利率/30
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第七条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 15 个日历天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八条
8.1 借款及所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为
收回贷款所生产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 理、差旅费等全部
费用)等。
8.2 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 对以下各
项进行清偿:
⑴ 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⑵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
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 用;
⑶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