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卫生信息系统安全,规范卫生系统电子
认证服务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2009 年
第 1 号),结合卫生系统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卫生系统范围内管理、使
用和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方、使用方和提供方。管理
方包括卫生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使用方包括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及卫生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
提供方包括为卫生系统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
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电子认证服务
机构按照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
规范,为使用方提供数字证书的颁发、更新、吊销、密码
解锁、密钥恢复以及证书应用等服务,从而满足卫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