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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促进律师从事法律顾
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长沙市律师协会章程》和《长
沙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长沙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 “本专业委
员会”)的性质是长沙市律师协会下设的,从全市律师中选拔产生的
具有丰富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经验的律师组成的专业委员会, 是在长沙
市律师协会领导下,组织会员开展业务研究、经验交流,对律师从事
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总结律师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及个人法律顾问的成功经验, 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相关问题进行理
论研究,促进和提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总体业务水平和素
质,不断扩大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领域, 为律师担任法律顾
问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原则、服务细则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长沙市律师协会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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