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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戒毒规定(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
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
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戒毒工作的领导,建
立健全戒毒工作责任制,对戒毒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戒毒
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履行《戒毒条例》第四
条及配套部门规章规定的职责,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还负责统一管理强制隔离戒毒所。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
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
团体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对戒毒工作予以协助和提供支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
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保障、基础建设、装备、戒毒康复人员就业
安置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