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终稿》是针对该省内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法规,旨在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并促进废物的治理和综合利用。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制定,对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标准主要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级别。一级标准适用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急性风险的废物,如具有急性毒性和易燃性的废物,要求在所有处理环节中严格控制。二级标准则针对具有浸出毒性或腐蚀性的废物,虽相对宽松,但仍然需要在处理过程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管控。
具体标准值包括:
1. 急性毒性:废物在48小时内能导致小鼠或大鼠半数以上死亡。
2. 易燃性:废物的闪点需高于60℃,防止引发火灾或爆炸。
3. 浸出毒性:废物浸出液中的有害成分浓度需符合表1的规定。
4. 腐蚀性:废物浸出液的pH值应符合表2的标准。
5. 有害废物类别:表3列明的工业固体废物需执行一级标准。
此外,还有特殊规定:
1. 与水、酸或碱接触后能产生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废物也需执行一级标准。
2. 混合了一级或二级标准废物的固体废物,其处理标准与混合的废物相同。
标准的实施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参照附录A《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有害特性试验及监测分析方法(暂行)》执行。这些规定为辽宁省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确保工业活动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