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
合法权益,根据 和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
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一方: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协议另一方: 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 ,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第三条 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 ,主要处理 的垃圾,日处理
规模 吨/日(或 吨/年),主要工艺为 。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委托 于 年 月至 年
月对 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 ,确定 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 , ,和 。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
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
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
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 1 的《垃圾供应与
结算协议》。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
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