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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标准
GB/T 17220—1998】
前 言
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 GB 9663~9673、GB 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视管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与 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相配套的
监测标准。
本标准从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 XX 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XX 市卫生防疫站、XX 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
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X 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视。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以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
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展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
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
内所进展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稳固提高。
4 监测点的选择
4.1 选点原那么
4.1.1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
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
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 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 0.5~1m 远,高度 0.8~1.2m。
4.1.4 确定监测点时可用穿插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4.1.5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4.1.6 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点应选择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的部位。
4.2 监测点数目
4.2.1 进展空气监测时应按照公共场所不同性质、规模大小、人群经常停留场所分别设置数量不等的监
测点。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照第 6 章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4.2.2 对公共卫生用品进展监测时,其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 5%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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