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
施办法
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
资格”)考试在人事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两部门成立“质量专业资格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
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
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职改)部
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 1 次,考试日
期定于每年 6 月。首次考试拟定于 2001 年 9 月进行。
第三条 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
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设质量
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各级别考试均
分为两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3 个小时。
第四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
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
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
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
务”一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
资格证书。
第五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
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