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前海青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详细阐述了基金的运营规则和投资限制,旨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高效运作。以下是该协议中涉及的主要知识点:
1. **投资限制**:基金不能进行以下业务:为企业提供担保、抵押、委托贷款;公开交易股票投资(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除外);投资期货、评级AAA级以下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等金融衍生品;进行无限连带责任投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2. **可转债投资**:这是一种临时融资方式,目的是股权投资。按照合同约定,可转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到期日为转股的最后期限,不超过出资后一年。基金在任何时候未回收或未转为股权投资的可转债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实缴出资总额的20%,对单个被投资企业提供可转债不超过实缴出资总额的10%。
3. **基金经营期限**:基金的经营期限为8年,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适当延长,每次1年,最长不超过10年。初始4年为投资期,此期间应完成所有对外投资并享有相应股东权益。投资期内项目回收资金应进行分配,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循环投资。
4. **回收期**:投资期结束后,剩余期限为回收期,不再投资新项目。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延长投资期1年,之后的期限为回收期。
5. **子基金期限**:若基金投资子基金,子基金的经营期限原则不晚于母基金期限。
6. **基金备案**:基金完成注册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备案完成后封闭运作,除非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基金份额转让等情况。
7. **基金管理人职责**:如基金管理人丧失管理能力,基金不得进行新的投资项目,需暂停资金支付,并由合伙人会议审议更换基金管理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选择新的基金管理人,则基金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同时,基金管理人在丧失管理能力时,应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持运营或进行清算。
这些条款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基金的投资行为,确保基金的合法合规运营,同时也为可能的风险和突发事件提供了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