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少数民族的收继婚制】是中国古代一种独特的婚姻形态,尤其在少数民族中较为常见。这一制度源于母系氏族社会晚期,伴随着群婚制向偶婚制的转变过程。收继婚指的是家庭中男性成员去世后,其妻子被其他家庭男性成员(如儿子、弟弟等)娶为妻,以此来维持家族的延续和财产的继承。
在秦汉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北方的匈奴、乌桓、鲜卑、西羌等民族均有收继婚的记录。例如,匈奴的收继婚制表现为“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乌桓族则有“父兄死,妻后母执嫂”的习俗。鲜卑族的婚俗与匈奴类似,而在北齐时期,柔然族的收继婚和报嫂婚也十分盛行。
到了唐宋时期,突厥和回纥的婚姻制度中仍然保留了兄死弟娶寡嫂的习俗。例如,成化公主在突厥汗国的历史中,就曾成为多个可汗的妻子。女真人的收继婚则表现为“父死则妻其后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早期的党项和室韦人也流行收继婚。
元明清时期,蒙古族依然保持着收继婚的风俗,如“兄死弟妻其嫂,父死子妻其后母”。明代的实例,如俺答汗死后,他的宠妾三娘子转嫁给了他的长子和长孙。满族的嫁娶习俗也不受族类限制,父死子娶后母,弟娶寡嫂的现象普遍,如孝庄太后下嫁多尔衮即是一例。
关于收继婚的产生,学者们认为这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生产力水平、血族关系的支配等。在早期人类社会,群婚制是普遍存在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演变,人们开始对不同辈分间的婚姻产生反感,从而逐渐形成对同辈男女间婚姻的限制,最终导致血缘婚姻的出现。尽管如此,收继婚在中国古代某些少数民族中长期存在,直至近现代才逐渐消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