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SJR-Q13-2012-PT 实施日期: 2012-7-1 第 1 页 共 2 页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2012
项目名称(编号)
年能力验证计划项目公议参考答案
法医临床学伤残程度鉴定( 2012-T09 )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送鉴材料与本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荀海忠因故致面部、双肩部、双上臂、左手多处火焰灼伤,临床诊断为“全身多处皮肤
烧伤(Ⅱ°),约占体表总面积 8%”。经行清创、左手小指远节指骨截骨术及对症、支持治疗,目前医
疗终结。本次本中心检见其面部及右肩部、右上臂背面及外侧、左肩部和左上臂背面体表遗留瘢痕形
成。
本中心采用薄膜法描记瘢痕形状,经计算机软件法测量面部及上肢各处瘢痕面积,面部瘢痕面积
分别为 59.2cm
2
、124.8cm
2
,累计为 184.0cm
2
;双上肢各处瘢痕面积分别为 130.6cm
2
、81.0cm
2
、102.4cm
2
和 21.7cm
2
,累计为 335.7cm
2
。
根据体表面积计算公式(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 ):体表面积(cm
2
)=0.0061×身高(cm)
+0.0128×体重(kg)-0.1529)×10000,结合中国九分法(包括儿童面部面积比例修正值) ,儿童
面部面积(cm
2
)=体表面积(cm
2
)×(9+12-周岁)]/300 。荀海忠本次鉴定时为 4 周岁,故其面部
瘢痕面积占面部面积 45.26%,达 40%以上(未达 60%);上肢体表瘢痕面积占体表面积 4.67%,达
4%以上(未达 12%)。
此外,本中心尚检见荀海忠右眼睑自然闭眼时可见闭合不全,稍用力闭眼时睑裂可消失,属眼睑
轻度闭合不全,未达眼睑畸形程度;左小指末节远端部分缺如,双手余指关节未遗留明显功能障碍,
未达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 5%。
综上,比照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 4.5.2l )条、第 4.10.11 )
条之规定,荀海忠本次损伤致面部瘢痕形成、 双上肢瘢痕形成的后遗症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五级、
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荀海忠因故致面部、肢体等处皮肤烧伤等。目前遗留面部瘢痕与双上肢瘢痕形成等后遗
症,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五级、十级伤残。
注:采用其他瘢痕面积测算方法及人体体表面积计算公式复核瘢痕面积与比例,其计算结果比照
标准相应条款,鉴定意见不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