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
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
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机关、团
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
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二、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必须佩戴
统一制作的证章。
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
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
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的责令其
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四、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
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
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五、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
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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