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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TS/FS/4-1
第四章 防排烟系统要求
4.1 法规和要求
防排烟系统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颁布的有关法规和要求、 当地政
府及公用部门(如供电局、消防部门、人防办、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环
保局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规范及
规则。
a)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 年版
b)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c) 通风与暖通空调工程及验收规范 (GB50243-97) (2001 年版)
除上述各国内有关规范外, 防排烟系统设备安装工程也必须依照本技术要求
及参考下列国外的有关标准和设计手册要求施工。 如国内规范, 国外标准和
设计手册以及本〝技术要求〞互相有矛盾时, 本承包单位应通知业主方/建
筑师作出决定。当业主方/建筑师作出决定后,本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并不
得增加任何费用。 在合同签订后, 需要执行国家或当地政府或公用部门的新
规范和新要求时, 需要对原设计作修改和调整时, 本承包单位应尽早通知业
主方/建筑师,作出确认,方可施工。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后果,应由本承
包单位负责。
在防排烟系统系统安装时, 本承包单位应留意最新规范及政府部的要求。 如
需要时,必须提供及安装一切所需的额外设备, 直至符合国家规范的标准和
要求为止。不论上述所需的额外设备材料在本〝技术要求〞及图纸中是否有
标明,有关的费用必须包括在本分包合同总价内。
在防排烟系统设备安装时,本承包单位应留意下列之噪声及卫生等标准要
求。如有需要时,必须提供及安装一切所需的额外设备,直至符合下列之噪
声及卫生等部门的要求为止。 不论上述所需的额外设备在本设计要求及图纸
中是否有标明,有关的费用亦必须包括在本分包合同总价内。
4.2 工程范围
本〝技术要求〞和投标图纸描述了消防系统的工作范围, 其中应包括所有设
备材料的供应、安装、调试及保养。
技术要求
TS/FS/4-2
本承包单位必须具备当地消防安装资质,并负责协调防排烟系统与其它项目
相关的界面触点及协调绘制综合图。
设备需经当地消防部门认可审批后方能安装及使用。
以下所述的工程范围不能视作为全部范围,只可作为范围的示意:
防排烟系统
供应和安装全套防排烟系统.包括:
a. 供应和安装地下一层及地下二层所有排烟风机、补风风机及加压送风
机,包括配套的电动机、皮带、底座等。
b. 供应和安装所有电动防 /排烟阀、压差传感器、调节阀、余压阀等。
c. 供应和安装所有排烟风管及加压送风管。
d. 供应和安装防排烟系统中各风机的监控屏, 此屏设置于消防控制室内。
监控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与消防集中监控屏配合。
e. 供应和装配所有电动机起动器及阀门、控制屏和涉及 a - d 项的电气
设备和物料等。起动器及控制屏必须为套组装。
防排烟系统电气工程
a. 供应及安装全部有关空调、通风及防排烟系统等的电气工程,其范围
如下:
(i) 供应和安装全部马达风机、起动装置、水位控制器、水泵马达控
制的开关柜等。
(ii) 强电专业只供应电源线至各用电设备旁 , 本承包单位须负责由接
至马达控制开关箱 (GMCC)之电缆。
(iii) 本承包单位须供应和安装电源和控制布线工程,由马达控制开关
箱 (GMCC) 到流量开关、压力开关、加压风机马达风机、排烟
风机马达及补风风机马达,排烟控制器、加压控制器及模拟显示
屏等 (包括接驳至消防联动控制屏至各联动模块的管线工程。 )
技术要求
TS/FS/4-3
b. 本承包单位提供马达控制开关箱 (GMCC) 包括带熔断器。 本承包单位
必须提供及安装本系统及楼宇中央监控系统联接的所有电气的工程包
括电缆、电线槽、电线管、继电器、开关器、启动器等。并将有关讯
号传送至楼宇监控系统作遥控监视。
c. 供应及安装接点包括所有的接触器、继电器、电线管及电线供每一台
通风机及补风机、防排烟机于火警时运行及启停用,所有装置必须符
合中国国家规范及当地消防局的要求。
d. 供应和安装接点包括所有的接触器、继电器、电线管及电线等供低压
配电屏等的紧急供电的自动切换界面使用。
e. 供应和安装接点包括所有的接触器、继电器、电线管及电线等供于火
警时切断非紧急供电。
其它工作范围
a. 提供所有工具与仪器进行测试、调校、使运行整套防排烟系统的全部
设施。
b. 提供必须的专用工具及备件,以供将来维修和保养之用。
c. 供应和实施油漆及其他设备、材料的安装及施工杂项。
d. 进行每一设备及系统的试验、调校、试运转并交付业主方或其代表验
收等。
e. 提供竣工图、技术资料、操作说明和维修手册等予业主方及政府档案
办作存档。
f. 提供工程完成后保修 24 个月的服务。
g. 培训建设单位的工程人员。
h. 申报及通过预检中心、质检站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合格竣工验收。
i. 其它要求按第一章 -总要求。
技术要求
TS/FS/4-4
本分包合同不包括以下工作范围:
a. 外墙的防水百叶(由建筑总承包单位或其它承包单位负责) 。
4.3
系统概述
系统的概况和主设备功能,已经在图纸上详细绘出。现简介如下:
防排烟系统
地下停车库的排烟系统
地下停车库排烟量按规范提供 6 次/小时换气量。
于火警时地下停车库的排风机及新风机按所属防火/防烟分区的讯号将同
时转换为排烟及补风状态。
商铺
尽量利用可开启窗户作自然排烟。
4.4 风机
4.4.1 一般要求
A. 须按照设备表内所标注的送风量、数量、用电量及品种选取及提供合
适的风机。而在设备表内所标注的风机送风压头,是按初步设计概算,
仅作议标参照,而实际所需压头应由承包单位按照所提供设备和管道
系统所引起的风阻,再作计算核定。有关计算结果须提交审核。但如
其后仍发觉所提供的设备于实际系统运作时不协调,而需对部份设备
(风机、电动机、电气设备、电缆等)作修改或更换以配合时,所引
起的一切经济损失,一概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B. 有关设备,无论在运送、储存及安装期间应采取正确的保护设施,以
确保设备在任何情况下不受破损。
C. 如无特别标明,所有风机的出风口风速不能超过 10m/s 以减低噪音产
生。
技术要求
TS/FS/4-5
4.4.2 质量保证
A. 生产厂商须持有 ISO9001 标准的认证,具有五年以上生产同类型的风
机的经验,而有关风机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B. 所有风机的驱动型式及配件,应按照美国 AMCA 或其它国际认可机构
/组织所制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及试验。
C. 风机应按照美国 AMCA 标准第 210 的最新版本的要求或其它国际认可
机构/组织所制定的标准进行测试。
D. 风机运行时所产生噪音应达到美国 AMCA 标准或其它国际认可机构 /
组织所制定有关送风设备噪音调试的要求和不超过环保局所订定的标
准。
E. 每台风机须附有详细标明厂家的名称、设备的型号和编号及有关的技
术数据等资料的标志名牌。
4.4.3 资料呈审
A. 提交由原厂所编印的风机特性曲线,显示有关风机的总负荷功能、空
气流量与压头、风机功率、噪音水平等技术资料。
B. 提供完整的设备配件表及原厂建议的后备配件表。
C. 提供有关风机于工地所进行的试验报告,内容须包括试验时所得的数
据和结果。
D. 提供每一风机在指定的工作条件下所产生由 63Hz 到 8000Hz 倍频的噪
音度 (dB)。
E. 提交由原厂编印的安装、操作及维修手册。
F. 提交安装大样图包括风管接驳,避震弹簧,吊架及其它土建要求。
4.4.4 产品
A. 风机应在其整个操作范围内具有无超负荷的特性。
B. 大型离心式及轴流式风机须设有吊眼以协助安装。
C. 风机须在静态及动态进行平衡调试。
D. 所有离心式风机的驱动轴末端须预留测试孔以便转速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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