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2007 年第 76 文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于 2007 年 3 月 22 日发布《关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标准换版后强
制性认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公消评 [2007]076 号)文件内容如下:
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生产企业: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新版国家标准 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已于 2006 年 7 月 17 日
发布, 2007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7 年 1 月 25 日发布了今年第 4 号公
告,明确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有关原则和要求。 根据公告精神和修订
后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设备》 (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
强制性认证工作的开展、 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按变更后的规则和新版标准进行转换工作的具体规定
通知如下:
一、本次标准换版涉及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类别
本次标准换版涉及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类别详见下表:
序 号 产 品 类 别
1 消防联动控制器
2 气体灭火控制器
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4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6 消防电话
7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8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9 模块
10 消防电动装置
二、自即日起,我中心即按照《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设备》 (修订版)的有关
规定受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 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火灾报警控
制器(联动型)和消防联动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时,其配套使用的模块、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设
备须应同时申请强制性认证。
三、凡持有旧版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 (联动型)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企业, 应尽
快向我中心提出产品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申请 (如同时涉及产品设计变更及产品一致性变更, 还应提交
变更申请及详细说明) 。我中心将通过安排工厂审核和产品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确认。对于未在 2008
年 4 月 1 日前按规定完成标准转换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类产品和 2007 年 6 月 1 日前未完成国家标准
GB4717-2005 转换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产品 , 我中心将注销其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
四、凡在 2007 年 9 月 1 日前向我中心提出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申请的企业,其复评换证或证书转
换工作可与 2007 年度监督一并进行。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工作进程,对于证书未到期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