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是针对已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持续监管的法规,旨在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质量管理标准,稳定生产合格产品。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但不涵盖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以及化妆品生产企业。
获证企业需按照本规定接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这些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年度审查、建档管理和信息报送等。年度审查要求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审查报告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以确认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企业需按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自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对10%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通常在接到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检查内容涉及许可证法规遵守情况、产品生产条件和企业自查报告的准确性。
如果企业在年度审查中存在隐瞒、虚假信息,或者有投诉、举报、产品质量不合格、重大事故等情况,将被列入实地检查对象。检查过程中,至少2名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与,重点检查许可证法律法规执行、轻微缺陷和不符合项等问题。
年度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产业政策、生产设备淘汰、生产许可条件变化、未按规定标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出租转让许可证、欺诈获取许可证、产品质量问题、不按规定报送材料或拒绝审查等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这个规定旨在通过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获证企业在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仍能保持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管,不断提升自身质量管理能力,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