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是针对浙江省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规,旨在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但不包括海洋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
条例第三条强调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基本原则,即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以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第四条指出,各级政府需将防治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增加投入,鼓励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发展,同时在各类规划中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提高利用率。
第五条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环保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政绩考核,第六条指出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七条建立了环境监测制度和应急响应机制,以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八条设立了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同时新闻媒体也承担起宣传和监督的责任。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采取清洁生产措施,建立档案并申报,对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外,条例还特别强调了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鼓励通过政策和财政支持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畜禽规模养殖业也需遵循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和利用废弃物。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是一部全面、细致的法规,旨在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科学的利用,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促进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