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是针对城市中集中供暖系统的管理和运营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保障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以下是基于规定中的内容所提炼出的相关知识点:
1. **法规依据**:该规定是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2. **管理主体**: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是主要的管理者,负责供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部门协同合作,共同推进供热工作。
3. **发展规划**:城市人民政府需将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并鼓励多元投资建设。
4. **供热设施规划**: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能源的原则。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燃煤锅炉需逐步并入集中供热系统。
5. **建设项目管理**:供热工程的建设需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竣工后须通过核验才能投入运行。
6. **产权归属与维修管理**:供热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责任按产权归属划分,热源单位、供热企业和用户分别负责不同部分。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代管代修。
7. **热用户权益**: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需按户分环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热用户在不影响正常供热的情况下,可以发展新用户。建设工程影响供热设施需提前协商并采取措施。
8. **供热设施保护**:禁止破坏、盗窃供热设施,室内装修不得妨碍供热检修。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危害设施安全的行为。
9. **供热企业资质**: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企业需具备相应资质,经审批后方可运营。供热企业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10. **供热期限**:城市集中供热期一般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但可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
11. **供热服务**:供热企业需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出现故障时及时抢修,并与热用户协商解决室内温度不达标的问题。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高效、安全和公平运营,同时保护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构建一个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体系,满足居民和企业的供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