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
一、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
方能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二、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或每页加
盖审讫章,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附表亦应加盖中介
机构审讫章或公章,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应在报告上签名
盖章;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上应粘
贴“审计报告防伪标识〞。
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在报告附表上签章,同时加盖企业公
章。
三、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审计或鉴证以下容:
〔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
1.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中国境发
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2.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
入总额的比值;
3. 研究开发费用结构与其分年度分项明细〔见附表
1〕。
〔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效劳〕收入。
1. 产品〔效劳〕收入与其分项明细〔见附表 2〕;
2. 技术性收入与其分项明细〔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
术效劳收入、承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见附表 2〕;
3. 高新技术产品〔效劳〕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
4.高新技术产品〔效劳〕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
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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