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详解】
1. 建筑法的法律地位: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建筑法》属于经济法部门,它规范了建筑行业的各项活动,包括建筑市场的秩序、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筑企业的资质、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等。
2.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特定方式进行的行为,如建立工程合同的订立;不要式法律行为则无特定形式要求,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建立向商业银行的借贷行为通常需要书面合同,因此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3. 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根据:合同是最常见的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根据,通过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4. 物权法中的抵押权规定:在建工程可以设定抵押,但抵押权的设立并不影响已出租财产的租赁关系,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建立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抵押权人需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5. 动产物权的转让:根据物权法,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之日起生效,而非买卖合同生效或转移登记。
6. 工程项目启动资金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原则上应到位工程合同价的30%作为开工资金。
7.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8. 建筑法关于承包的规定:建筑企业不得允许所属法人以其名义承揽工程,也不得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禁止转包全部建筑工程。结合体共同承包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9.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方式: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擅自分包专业工程。结合体各成员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发包方有权将工程的不同部分发包给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但地基与主体构造等关键工程通常不允许分包。
10. 结合体承担索赔责任:当结合体中一方(如甲)造成质量问题并引发索赔时,结合体协议约定的赔偿比例有效,即乙应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建立方向乙主张权利,乙应先承担全部责任,然后根据协议向甲追偿。
11.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施工企业在其施工资质容许范围内自建自用的工程,以及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工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经济适用房工程则通常需要进行招标。
12. 结合体的法律规定:结合体可以以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保证金,但各方应在中标前签订共同协议,且结合体不是实体,而是各方合作的形式。
13. 串通投标行为的界定:互相约定抬高或降低报价,约定在工程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或者先进展竞价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都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互相探听对方标价不被视为串通投标。
14. 邀请招标的定义: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15. 招标过程中的错误:在上述描述中,错误有3处:(1)未明确招标开始时间;(2)保证金规定不合理,一般不应超过投标总价的2%;(3)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截止日期应给予投标人足够的时间来响应。
16. 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施工工程的负责人需要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而施工企业的总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同样需要,但公司的董事通常不需要。
17. 施工安全事故的处理:施工违反施工程序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应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对《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试卷及答案部分内容涉及的法律知识点的详细解释,涵盖了建筑法、民事法律行为、物权法、工程发包与承包、招标投标、安全生产等多个方面。这些知识点对于理解和操作建筑工程项目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