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是河北省交通主管部门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的验收流程,确保工程质量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这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新建和改建公路项目,旨在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公路工程的管理。
细则中明确了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包括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变更设计、相关合同文本以及上级对工程的批复等。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大型项目和重要公路需分阶段进行,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而竣工验收则由批准设计的交通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全面考核,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采用工程优良率和工程质量评分值双指标控制。
细则强调,未经质量监督部门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交工验收,未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报竣工验收。验收过程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解决争议问题。
交工验收条件包括工程按合同和设计完成,编制完成竣工报告,相关单位准备总结材料,质量监督部门完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收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各方代表组成,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对道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挡土墙、交通设施等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各阶段验收的工作流程、责任主体、费用承担以及验收资料的编制要求,旨在促进公路工程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公路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寿命,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