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交底记录
施工:晋城建筑工程总第八分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泽州川底乡和村
5#、7#楼
交底部位 根底、主体砖砌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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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交
底
一、砌筑砂浆
〔一〕原材料要求
1. 水泥:水泥的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进展选择。水泥砂浆采用的水泥
其强度等级不宜大于 32.5 级;水泥混合砂浆采用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宜大于
42.5 级。
2. 砂:砂宜用中砂其中毛石砌体宜用粗砂。砂的含泥量:对水泥砂浆和强
度等级不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5;强度等级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
砂浆不应超过 10。
3. 石灰膏: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孔径不大于 3mm×3mm 的网过
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 7d;磨细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小于 2d。沉淀池中储
存的石灰膏应采取防止枯燥、冻结和污染的措施。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
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二〕砂浆的拌制和使用
砌筑砂浆应采用砂浆搅拌机进展拌制。砂浆搅拌机可选用活门卸料式、倾
翻卸料式或立式其出料容量常用 200L。
搅拌时间从投料完算起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 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 3min。
3. 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 3~5min。
拌制水泥砂浆应先将砂与水泥干拌均匀再加掺加料〔石灰膏、粘土膏〕和
水拌合均匀。
砂浆拌成后和使用时均应盛入储灰器中。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
再次拌合。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 3h 和 4h 内
使用完毕;当施工间气温超过 30℃时必须分别在拌成后 2h~3h 内
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详细情况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