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是我国公路行业推行监理
制度以来总结的监理工作原则;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提供监理服务,体现
了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服务属于技术服务的
范畴,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各类适合的或监理合同中指定使用的专业技术规定;
鉴于国内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监理行业工作准则,因此提出“按照国际惯例公认的行
业工作准则”履行监理服务,并在监理合同附件A第五条中将国家、交通部、项目所
在省(市)颁布的监理法规列为监理服务的依据;国内各地或不同项目对监理单位
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差异较大,在监理合同附件A第四条中应对此详细规定并加以适当
说明。
2.3.2 “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指:业主与第三方签订
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文件,以及针对孩合同文件与监理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而
编制的补充文件,必须列入监理合同协议书中的第二条并同时列入监理合同附件A中
的第五条。
2.4.1主要监理人员一般是指专业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其
资质材料应包括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简历以及一般情况并附上毕
业证书、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工作培训证书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的影
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