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
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
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
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一)匹配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
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
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
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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