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规定下商用密码监管的几个方面
自 2017 年 10 月至 12 月,国家密码管理局接连颁布了几个新的商用密码管
理规定以及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对商用密码的监管政策规定做了较大调整。笔者
通过学习分析这些新的变化,并结合相关已有的且继续有效的政策、法规、标准,
试图较全面地理解这对商用密码(产品和技术)的生产者和应用者意味着什么。
2017 年 10 月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了国密局字〔2017〕336 号文《关于做好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等 4 项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管理政策衔接工作的通
知》,2017 年 12 月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第 32 号公告《国家密码管理局关于废
止和修改部分管理规定的决定》。这期间,国家密码管理局还发布了相应的配套
规定(含修订版)、措施、指南和模板等。
下面就几个关心的方面予以阐述:
一、 监管项目的变更
废止了《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和《境
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管理办法》,修改了《商用密码科研管理规定》、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的流程管理和要求文件。这意味着:
1、 从事商用密码科研的机构或企业,不再需要通过申请、审批取得“商
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证书”(实际上,国家密码管理局已经于 2015 年
6 月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取消了该项审批);
2、 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的企业,不再需要通过申请、审批取得“商用
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
3、 从事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的企业,不再需要通过申请、审批取得“商用
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4、 在国内的外资企业、境外机构或个人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应该
指没有通过中国检测并没有取得中国“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的),
不再需要通过申请、审批取得“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准用证”,
但仍需要通过申请、审批取得“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
许可证”;
【注:国内的中资企业、政府机构和单位不允许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
产品(应该指没有通过中国检测并没有取得中国“商用密码产品型号
证书”)。】
5、 在国内的境外机构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主要指使用国内已获得“商
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的),不再需要通过申请、审批取得“境外组
织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准用证”。
二、 对于外资/境外商用密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众所周知,《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于 1999 年颁布后,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曾经
限制外资企业获得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资格和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资格,所以至今只
有极少数的外资企业获得了相应的证书。按照新规定,对国内的中资企业与国内
的外资企业和境外的企业一视同仁,即新的规定中没有对这些企业区别对待的内
容。因此:
1、 外资和境外商用密码生产企业都可以通过规定的流程(审查、产品检
测等),申请“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规定中没有对企业资本构成、
企业注册地、密码产品生产地、知识产权来源等限制条件;
2、 外资和境外企业可在中国销售自己企业或其他企业生产的密码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