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常用术语
(版本: 2011-0703 )
业余无线电的活动和管理离不开接触一些常用的术语,正确了解这些“行话”的含义是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和管理者的基本功。为了便于初学者学习,下面列出一些术语的正式定义
及其来源供参考。
我们以后将可能不断补充有关内容,请注意本文件的修改日期。
什么是各国无线电“主管部门 (administration )”?
ITU《无线电规则》第 1.2 条:
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 、《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和行政规则内所规定
的义务的任何政府部门或机关( 《组织法》第 1002 款)。
什么是“电信 (telecommunication )”?
ITU《无线电规则》第 1.3 条:
电信:利用导线、无线电、光学或其他电磁系统进行的对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
音或任何性质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 《组织法》)。
什么是“无线电 (radio )”?
ITU《无线电规则》第 1.42 条:
无线电:对无线电波的使用的通称。
什么是“无线电波 (radio waves )”?
ITU《无线电规则》第 1.5 条:
无线电波或赫兹波: 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 频率规定在 3000GHz 以下的电磁波。
讨论: 几十年以前由于探测能力限制的影响,无线电技术界常常把频率在数十千赫以
上的电磁波才称为无线电波,现在在某些专门领域中也可能沿用一些比较狭义的关于无线电
频率的定义。
但是随着器件的改进和数字处理技术的进步,可利用于通信的电磁波频率越来越低,例
如军事、矿业和业余无线电通信所用的频率已经向低端延伸到数千赫甚至更低。按照 ITU 的这一定义
,无线电波的频率没有设置下限。根据麦克斯韦理论,只要不是零频率的交变电场或者磁场,空间就会
有电磁波存在,也就有无线电波。
什么是“无线电通信 ( radiocommunication )”?
ITU《无线电规则》第 1.6 条:
无线电通信:利用无线电波的电信( 《组织法》)(《公约》)。
无线电频谱细分为那些频段
(Frequency bands)和波段 ( wavelength bands)?
ITU 《无线电规则》第
2.1 条:
无线电频谱应细分为九个频段,按照下表以递增的整数列示。因频率单位为赫兹(
所以频率的表达方式应为:
Hz ),
– 3 000 kHz 以下(包括 3 000 kHz ),以千赫( kHz )表示;
– 3 MHz 以上至 3 000 MHz (包括 3 000 MHz ),以兆赫( MHz )表示;
– 3 GHz 以上至 3 000 GHz (包括 3 000 GHz ),以吉赫( GHz)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