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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
炸事故发生, 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 保
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
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
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
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大路及路外从事各项工程的大路施工企
业及其使用的民工建筑队伍。
第四条 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平安管理工作应贯彻 “从严管理,依
法监督,便利生产,保障平安 ”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主
管领导负责制。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平安管
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
程中的平安工作, 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平安
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平安管理, 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平安
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需依照本
方法及有关平安技术操作规程, 制定各个岗位的平安责任制, 训练职
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特地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平安管理工作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