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
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
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
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
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
垃圾处置设施、 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01 号)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
3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39 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 方可处置”。 第
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 号令)序号
第 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5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决定》(湖北省
人民政府令第 268 号)序号第 22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所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
准”。
申报材料:
1 、《襄樊市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申报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工程土方量、处置
工期、运输车辆类型、数量、运输时间及线路、消纳场地等;
2 、提交拆迁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 、用地规划红线图、平面布局图、工程平、立面等相关图纸;
4 、建筑施工单位与消纳场地单位签订的处置建筑垃圾协议书;
5 、承运企业取得《襄樊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查验原件、
留存复印件);
6 、与承运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7 、施工工地进出口道硬化及车辆冲洗槽(设施)现场照片。
许可程序:申请 --- 审查→决定
收费标准:见下表
实施机关:襄樊市城市管理局
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办结。
清理意见:保留
襄樊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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