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的空调系统,其中包括空调机房、空调水系统、
空调风的设备供货与安装调试。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 天〔日历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计算〕,自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
2. 如遇以下情况,经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
顺延事由结束后则顺延期限届满。但双方约定了顺延期限的,按约定执行。
〔1〕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 10 天,不能向乙方交付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或不
能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电源,影响乙方进场施工的。
〔2〕明确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
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乙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
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的。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
影响进度的。
〔4〕在施工中因连续停水、停电 4 小时以上或者间歇性停水、停电 8 小时以上的。
〔5〕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
的;或者拒绝在乙方送达的文件的签收单上签字,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工作的,乙方可自
行顺延工期。
〔6〕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的。
〔7〕因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而影响工程进度的。
〔8〕其他非乙方原因影响乙方正常施工的。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1.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2249686 元。本价格为 可调价格 〔固定价
格或可调价格〕。
2. 如遇以下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
〔3〕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4〕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5〕其它: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