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
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条 依据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财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财务部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
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二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使用税务证件外,财务部在办理以下事项时必
须持税务登记证。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
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财务部应当在 15 日书面报告主管税
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章 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与税务筹划
第十五条 税种与税率。
1、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 25%计缴。
2、增值税:货物销售一般纳税人应税收入按 17%的税率、广告服务等一般纳税
人应税收入按 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
缴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范围为 5%~17%。
3、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 3%、5%或 20%计缴。
4、个人所得税:公司所有在职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由公司代扣代缴,
税率为 3%~45%。
5、印花税:公司凡在国内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合同、权属转移书
据、营业账薄、权利许可证照〕的行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
6、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 7%计缴。
7、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
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8、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 3%计缴。
9、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 2%计缴。
10、水利建设基金:按应税收入的 1‰计缴。
11、土地增值税:义乌市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30%~60%);其他地区按当地规定计缴。
第十六条 申报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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