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本操作办法旨在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水平。该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的退休人员。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的退休人员,该单位必须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书面申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性质、退休人员数量、档案的保管单位,申请社会化管理的理由以及有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及供养亲属等情况的说明,单位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2. 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保管一份,另一份装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3.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的复印件(各一份)。
4. 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份)。
5.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单位章程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自然人的出资核准证明(一份)。
6.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样式附后,一式八份)。
7. 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退休人员的《工伤证》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三、受理程序
1.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由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首次批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复,并抄送相关区县劳服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
3. 对已批准的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手续时,用人单位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和本办法申报材料中的(二)至(七)款有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手续,并由区县劳服中心出具《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样式附后)。
四、转移手续
1. 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档案材料的整理与转移: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委托保管单位在移交前,按照《关于在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整理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9 号)的规定进行整理,列出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并装订成册,将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一份装入本人档案,经用人单位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 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档案时,应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
* 对用人单位中户籍在本市其他区县的退休人员,在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转移前,由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对转移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确认无误后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密封后,由用人单位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接收手续。
2.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应持批复和《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及《转移通知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