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是福建省为规范森林资源的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林业改革和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对森林资源的流转方式、流转范围、程序以及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森林资源流转定义为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的合法转移行为,可以通过承包、拍卖、招标、协议等多种方式进行。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必须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以确保公平性。流转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和诚信的原则,且必须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在流转范围和程序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森林资源可以进行流转,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需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监管,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则需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若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还需得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在国有森林流转中是强制性的,而集体森林资源的评估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拍卖森林资源时,若委托拍卖企业,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非委托拍卖则需在相关部门监督下进行,确保流程公正透明。招标和协议流转也有相应的程序要求,其中协议流转需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价。
在流转管理方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需包含流转双方信息、森林资源详情、流转价款、管护责任、流转期限、用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流转期限通常不超过70年,且不得超出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流转完成后,双方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受理机关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和变更登记。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旨在规范福建省内的森林资源市场,保障流转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和经济发展。该条例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转换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林业投资、森林保护和林业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