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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单据。
4.4 出现本合同第 10.2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
出借人,并落实出借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五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保证人情
况。
5.2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 10.2 所指重大不利情形,出借人可以
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5.3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
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
费用。
5.4 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按照
实现债权(包括担保权)的费用、违约金、复利、罚息、利息、本金